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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崆峒区人民法院审理 甘肃首例“高空抛物罪”案判了

平凉日报 2023-02-03


经崆峒区人民法院审理

甘肃首例“高空抛物罪”案判了

涉案人被拘4个月被罚1000元


      平凉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亮




     3月1日,记者从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,日前,崆峒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甘肃省首例“高空抛物”案件,涉案人陈某被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,并处罚金1000元。

     2021年3月21日晚9时许,陈某酒后回到位于4楼的家中,因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。陈某心中怒气难消,遂将家中两盆盆栽从窗户向外扔出,致使刘某某停放在楼下的轿车受损。受害人报案后,在公安机关对群众提供线索排查的过程中,陈某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,同时自愿赔付被害人财物损失。

     崆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陈某为发泄怒气,不计后果,从所居住建筑物4楼向人、车共行的道路抛掷花盆,致楼下停放的车辆多处部位受损,应属“情节严重”,其行为确已构成高空抛物罪。本案财物损害明显,社会危害性严重,综合犯罪事实,考虑社会危害程度及全部量刑情节,判处拘役4个月,并处罚金1000元。

     此案系“高空抛物”入刑以来,甘肃省首例以“高空抛物罪”定罪的案件。随着高空抛物案件频发,人员伤亡、财产损失的数量不断增加,高空抛物被称为“悬在城市上空的痛”。为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犯罪行为,2021年3月1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正式施行,增设了“高空抛物罪”,高空抛物可能承担刑事责任。

     崆峒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,高空抛物已入刑,不再是“出了事才有事,不出事就没事”的行为。公民要知法守法,自觉抵制高空抛物,共同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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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孙   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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